□王占可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也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推进农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需要进一步培育农村居民的生态法治理念,充分发挥乡村生态文明自治、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优势,从而实现我国农业农村领域全方位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加强涉农生态立法和执法,保障农村居民自然权利和环境权利。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生态环境保护也纳入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部分地方也出台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规定。虽然涉农法律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大多有明确的原则性要求,但存在具体规范笼统、责任划分不明的情况,而且我国还缺少明确农村居民自然权利和环境权利的单行法律。农村居民自然权利和环境权利散见于相关的生态法律制度中,但未能在规范上加以明确,其操作性也不强。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提高立法层次和立法品质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划分,强化追究机制,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违法成本较低问题。在执法方面,存在农村居民生态环境守法意识不强和行政生态环境执法不严的情况。因此,严格执法是培育农村居民生态法治理念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通过生态环境法律在农村的有力实施,可以有效矫正部分农村组织和居民的不当行为,确立生态环境法律权威,进而实现农村居民自然权利和环境权利的保障。
完善农村生态法治教育体系,促使农村居民生态法治教育制度化。虽然农村居民对良好生态和宜居环境的关注越来越强烈,但仍然存在忽视生态环境法律权威和生态保护个体作用的情况。因此,需要开展制度化的农村居民生态法治教育。一方面,要完善生态法治教育进课堂机制。正规的国民教育序列是我们进行生态法治教育的首要选择,也是生态法治教育取得实效的主渠道,通过从“娃娃抓起”的有计划、分层次、按类别的农村生态法治教育体系,可以形成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而通过教育对象的辐射和带动,增强正向引导效果,持续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态法治理念。另一方面,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目标的农村生态法治教育。针对农民、乡镇企业职工、住在农村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经营二、三产业的非农常住人口等不同对象,开展不同载体、不同途径和不同类型的生态法治教育,积极创新生态教育方法,发挥新媒体新技术的积极作用,促使农村生态法治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广泛化。
强化农村地区生态伦理宣传,构建生态法治乡村文化。和美乡村建设蕴含了农村居民自身的和美,包括促使农村居民形成人与自然互动共生的生态化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农村居民生态化“三观”的形成,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契合的社会文化氛围。因此,需要注重在农村地区的生态伦理宣传,构建生态法治乡村社会文化,引导农村居民树立对大自然、对生态环境、对农村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意识和义务意识。通过健全农村生态法治宣传组织机构,并将农村生态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和乡村振兴工作计划,推动农村居民生态法治理念“有氛围”“广覆盖”“进头脑”。在农村社会文化建设中积极融入生态文明和法治思想,将生态法治理念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有机结合,普及生态法律知识,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另外,通过建立农村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党群组织和网格提醒反馈机制等途径,扩大农村组织和个人参与监督的程度和范围,也有利于农村生态法治社会文化的形成。
运用实践、价值和利益驱动,引导农村居民形成良好生态行为习惯。生态法治理念落实到实践中、落实到行为习惯上才是最终目的。通过各种形式的生态社会实践,引导农村居民和各类组织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助力农村居民形成敬畏自然的观念和依法保护生态的理念,并将其内化为农村居民的自觉意识,外化为农村居民良好的行为习惯,从而实现农村居民自身发展、农村社会经济环境改善和农村自然生态系统优化的良性循环。另外,在引导农村组织和个人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时,要善于运用价值和利益的双重驱动。倡导农村居民在实践中树立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是人类生存前提的“生态价值观”,以此实现农村永续发展。同时,把生态法治建设和农村组织、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形成直接的利益激励和惩罚机制,有效引导农村居民参与生态法治建设,形成良好生态法治行为习惯。
总之,培育农村居民生态法治理念,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生态乡村、法治乡村、和美乡村,留住美丽乡愁的必然要求。新时代,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积极培育巩固农村居民生态法治理念,实现农村地区绿色发展和依法治理的有机统一,切实增强农村地区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实现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思想自觉、理论自觉和行动自觉。
[作者系黄淮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乡村振兴学院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专项《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研究》(项目编号:2022ZSZ06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