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检察院郭宸睿
在城乡全面融合的大背景下,法治化乡村应运而生,其目的是进一步健全中国农村公共法治服务体系,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作为法治化乡村中的一项重要构成部分,旨在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促进农村法治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
但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在目前的实践当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下面笔者就简要分析这些问题,从而积极探索,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多高效完善的法律顾问服务,更好地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保障,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美好愿景。
乡村法律顾问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省已经实现乡村法律顾问全覆盖,村民间产生的纠纷可以由法律顾问调解解决,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可以由法律顾问指导,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法律顾问。乡村法律顾问通过组织参与普法讲座、宪法宣讲日以及防诈骗宣传等活动加强了村民的法治思维,填补了村民法律知识的空缺,提升了村民的法治素养。
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在具体实行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由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尚未对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作出具体的、统一的规范,地方对于该制度的具体规范也处在各自摸索中,进展情况也各不相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有待完善。
以笔者对新乡周边以及省内其他市、县、乡(村)的调查研究,总结出目前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在河南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截至目前,尽管全国大多数省份都做到了乡村法律顾问全覆盖,但工作效率或者说能够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律师与村民沟通受限,律师驻村时间短,村民大多不认识本村的驻村顾问律师,导致村民对于驻村法律顾问的满意度下降,认为法律顾问没有起到什么实际作用。执业律师并非常年专门担任驻村法律顾问,他们平时业务繁忙,只能在空闲时间去乡村服务,导致律师与村民之间无法形成有效对接。乡村法律顾问虽然属于公共服务体系,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但仍需构建起配套的保障机制,包括财政支持、人力资源支持和办公条件支持。
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相关问题解决对策
一是优化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的运行。合理安排乡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地点,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可以采取“距离近+关系近”的乡村法律顾问安排方式取代以往随机安排或有限自主选择的方式,有助于律师及时获取和处理村民诉求和法律问题。二是细化明确基层各方主体分工,落实乡村法律顾问制度。让执业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者互相搭配,共同负责一定范围的乡村,根据需处理的事情不同,由执业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自己所擅长的领域进行处理,这样既提高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工作负担。对于每名执业律师分配乡村的范围,可以由律师的执业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分工明确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也能让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三是结合农村特点,改进工作内容。乡村法律顾问本身就是针对农村地区而设立的,它应依据农村地区所需提供对应的法律服务,听村民之所呼、知村民之所需、察村民之所急、应村民之所求。这点在普法宣传活动上尤为重要,有助于将普法问题落在实处,彰显普法工作的实用性和时效性。四是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优化乡村法律顾问资金支出模式。采取“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的形式鼓励律师多做、做好顾问工作。可以在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嘉奖,发放证书奖章,激发工作热情。同时,需要建立起专项资金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能够落实到每位乡村法律顾问身上。五是整顿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建立起行政、社会双考查机制,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律师在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对律师及其所属律所进行评定及排名,对优秀工作者及其所属律所予以表扬,且根据表现发放相应的绩效考核奖。从村民中选取一批愿意学习法律的志愿者,由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教授他们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能够在村民与村民及村集体发生矛盾时充当第一调解员。联系和接触村中负责调停矛盾的“中间人”“话事人”,向他们灌输法治思维,切实提升法治宣传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