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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颁布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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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曹玲娟)上海市民政局近日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试行)》。 该标准的实施,标志着该市将“一个标准” 统筹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政策。 2015 年年底前,上海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将全部引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依据该标准,2014 年 10 月 1 日起,申请专项救助的上海城乡居民家庭,在收入和财产两方面,必须同时符合相关标准,即: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1420 元, 农村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40 元; 人均货币财产低于 5 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18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 全日制中等学校在读人员、60 周岁及以上老人、 残疾人等适当放宽);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 无商铺、 办公楼、 厂房、 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但仅有一套自住房屋的不限面积;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 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 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