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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3

聘用又被辞退 员工起诉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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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员工刘某参与了太仓某公司组织的面试并被通过,刘某签署了公司出具的《聘用确认信》。《聘用确认信》明确生效条件之一为通过公司安排的入职体检,同时,还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基本工资与住房津贴为税前每月6900元等其他事项。

    经体检,刘某显示电测听未果,经复检,仍未通过。刘某将体检未通过的情况如实告知了公司人事处,后人事通过微信回复体检没有问题,可于2018年1月25日报道。但在2018年1月23日,公司却又以刘某体检未过为由,告知其未被录用。

    后刘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交通费1000元、因立案、开庭请假造成的误工费损失800元、因未聘用造成的工资损失78000元,上述合计798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新来利益受损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向公司投递简历,经面试合格后签订《聘用确认信》,《聘用确认信》明确载明经面试,同意录用刘某,此时刘某有理由相信其经过体检后会被正式录用。后刘某进行体检,因电测听未过关而未被立即录用。公司告知其应进行复检,在复检后显示电测听仍未过关的情况下,刘某主动告知公司处人事体检结果,人事通过微信仍回复部门对于复检结果没有意见,在刘某询问报道时间后,人事可于2018年1月25日报道。因此,即便《招聘确认信》中明确将体检通过作为生效要件之一,但此时的刘某仍有理由相信其将被正式录用。之后,公司又以体检电测听项目未过关为由告知刘某未被录用,公司的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部分:1、关于工资损失金额78000元。法院参照《聘用确认信》中确定的6900元/月的工资标准,综合考虑被告耗费的时间成本以及对后续找工作产生的时间影响等因素,酌定该项损失的金额为13800元;2、关于交通费1000元。刘某认为包括面试、体检、开庭在内,共来回太仓五次,单程22.6公里,自行开车,故计算损失1000元。公司对于面试、体检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100元/次的标准,愿意支付300元,对于因开庭产生的交通费,不予赔付。法院认为,因公司对于刘某面试、体检产生的交通费用予以认可,标准合理,予以确认,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开庭产生的交通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关于因立案、开庭请假造成的误工费损失800元,于法无据,不予以支持。 (张伊杨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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