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被开发商占领 业主可以要回吗?车辆损失费因诉讼时效超期难获支持聘用又被辞退 员工起诉赔偿获支持闺蜜反目只因“朋友圈”侵权二手车司机肇事逃逸新老车主共同担责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秋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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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2-13

二手车司机肇事逃逸新老车主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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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如今,因为价廉物美、手续简单等原因,二手车市场发展迅猛,不管是线上网络平台还是线下交易市场,都催生了大量的二手车买卖行为。可究竟如何交易才是合法又稳妥的方式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许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2017年的4月份,在昆山千灯镇的秦峰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小贾撞倒在地,随后司机驾车迅速逃离了现场。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5天之后就将肇事逃逸的司机小王及其驾驶的汽车查获。交警部门查明,小王驾驶的汽车登记在另一个人老李的名下,事发时小王系无证驾驶,车辆也没有购买保险,于是认定小王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作为行人的小贾承担次要责任。被送往医院后的小贾,经过13天的住院救治才逐渐恢复,在出院后找小王协商赔偿问题,可双方之间的争议较大,一直没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能将小王、小王的父亲老王以及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老李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原来肇事的车辆是在2017 年4月8日,老李转让给老王的,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车辆从2017年4月8日后所有违章交通事故、人员伤亡、所有经济纠纷与原车主老李无关,此车保险已到期,所有费用由老王承担(保险由老王购买)。老王提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登记所有人仍为老李。在法庭上,老李认为自己已经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不应该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而老王则辩称自己不是事故发生时候的驾驶人,也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系小王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关于老王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他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自购得车辆后有义务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加上老王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付给无驾驶证的小王使用,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与小王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老李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老李将轿车出卖给老王前,涉案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事后车辆并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依法购买交强险,已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原告请求车辆转让人老李和受让人老王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王承担所有损失75%的赔偿责任即6万余元,被告老李、老王对此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在二手车交易行为中,卖车人不仅要保证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测、车况的要求,同时也应该及时处理车辆的事故、违章等事项,确保车辆“干净”出售;对于购买人而言,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检测车辆车况,了解车辆事故违章处理情况,同时及时做好登记变更手续,购买相应保险,确保“安全”用车,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二手车交易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蔡磊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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