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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1-17

出卖危房致合同解除房主自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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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多数人眼里,房主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占据优势地位,但房主也有自身义务需要承担。近日,吴江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原告房主出卖危房致合同解除后,向中介主张自身损失,但最终被驳回。

    2016年2月,在中介的参与下,售房人徐某、吴某与购房人邓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徐某、吴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邓某。签约后,邓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评估费、中介服务费,并代徐某、吴某支付其个人所得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邓某及其妻子名下。

    2016年10月,邓某至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建筑安全性鉴定为CSU级(表示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SU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极少数构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结构开始倾斜、产生裂缝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2017年9月,法院支持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徐某、吴某向邓某返还了购房款并赔偿了其全部损失。

    但徐某、吴某认为,中介在中介服务中未尽责,理应返还中介费并赔偿其在前案中的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在涉案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房主徐某、吴某在知晓房屋已被原房主加固过且存在倾斜、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有义务将该情况告知中介及买方邓某,其未举证证明已履行了该告知义务,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因房屋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致使合同解除,房主徐某、吴某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最终驳回了徐某、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出卖房屋时,应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中介及买方,在有条件时可保留已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的相关证据。否则,房主一旦出卖危房致合同解除,将自担损失。

(陆蕴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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