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消费者朱先生委托一家装饰公司装修房屋,其中有一项优惠,就是付120元可购买价值1800元的灯具一套。但是到了电工要装灯的时候,该装饰公司称灯具没有了,让朱先生自行购买,公司会返回1800元。但当他买好灯具时,装饰公司只肯返回120元了,朱先生不能认可,遂双方约好一起来到姑苏区消保委调解。
经了解,双方装修合同是在16年双12期间就签订了,当时装饰公司确实采购了一批灯具作为优惠措施,但因朱先生装修较晚,经过两年左右时间,灯具用完了。这个也能理解,关键是过后公司的做法欠妥。应当由装饰公司去购买灯具,他们是内行,可以拿到较低的折扣,肯定比朱先生自己买要合算。现朱先生花了两千元自行购买了灯具,装饰公司只肯返120元,等于朱先生根本没有享受到这项优惠。
过后经过调解,装饰公司只愿意返回朱先生1300元,朱先生不想再纠缠下去,只能接受了。对于这个结果,我工作人员感到有点遗憾,作为一个企业,应当言出必行,该装饰公司在诚信经营方面是没有做到位的。 (唐唯 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