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苏州中院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为原则,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各类纠纷案件,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胜诉来之不易,因为本案被告是政府管理机关,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江苏某某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说,“为了一百二十多万元的佣金,来回在张家港与苏州之间奔波,在苏州中院的支持下终于追了回来。”
2016年12月,信息科技公司与苏州某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土地招商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工业园拟出让地块提供居间推介服务。然而,在地块拍卖成交后,工业园管委会却拒付佣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将土地竞得者预先向工业园管委会备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并据此驳回了信息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信息科技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
二审中,苏州中院仔细审核了信息科技公司主张实际履行居间推介义务的证据,并传唤土地竞得者公司业务经办人到庭陈述竞拍土地的事实经过,进而查明信息科技公司确已履行合同义务、促成土地出让合同成立的事实。考虑到客户确认备案的约定是双方为避免将来产生争议而预先约定的一种确认方式,不能理解为判断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唯一方式,苏州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信息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将感谢信及印有“为民营企业护航者好法院”的锦旗送至苏州中院,感谢法院依法维护了该公司合法权益。该公司在感谢信中提及,法院的公正审理让民营企业不再有后顾之忧,让民营企业家感受到了“暖心”“定心”“信心”和“决心”。
(李雄 杨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