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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期:第2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4

苏州中院教罚并重推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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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苏州中院法官释法明理、悉心教育下,昆山某机械公司主动缴纳了5万元罚款。这个罚单是其为自身“恶意提出管辖异议、滥用诉权”而付出的代价。

    据了解,昆山多家公司对昆山某机械公司提起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昆山某机械公司在未能提供任何关于管辖约定的情况下,均以存在口头的协议管辖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上诉。针对其这种恶意提出管辖异议、滥用诉权、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昆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处罚。昆山某机械公司对法院的罚单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复议。但经过苏州中院法官的一番普法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一方面主动缴纳了罚款,另一方面表示将加强法律意识守法应诉。

    法官点评: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方式,达到故意拖延诉讼程序等不正当目的。法院对于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干扰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作出罚款决定。(许嘉云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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