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朱某等28名司机的工资,朱某等28人向张家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报销款等。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4日裁决某运输公司应支付该28名司机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报销款等合计200余万元。某运输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决结果不服,于2019年1月18日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28名工人认为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便齐聚到南京向省级政法部门表达诉愿。
近日,在接到上级政法部门的案情通报后,张家港法院高度重视该批案件,立刻安排案件承办人员与该28名工人接洽沟通。经与工人电话沟通,得知工人将于2019年3月5日将在某镇社保所与运输公司协商,承办人员当即决定放下手中的其他工作,前往该镇社保所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工人释明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是公司的正当权利。其次,承办法官找到几个工人代表与其进行谈话,建议工人们应立足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难以为继的现状,积极主动与运输公司协商解决,这样不仅能妥善化解纠纷,也能早日拿到相应的钱款。再次,承办法官也与公司代表进行了沟通,建议公司将没有争议的工资、押金、报销款部分先固定下来,再对有争议的经济补偿金部分采取打折的方式与工人作专门谈判,争取一揽子解决全部纠纷。公司代表听取建议后,与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汇报,公司负责人最终也同意了该方案。
经过数小时的沟通协调,在该镇社保所领导的斡旋和法院承办法官的劝解下,双方终于对经济补偿金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协议,运输公司也于数日后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该28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得到了妥善化解。(曾宪佳 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