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酿事故 保险公司免赔10%老赖冒用他人身份坐高铁被拘留罚款不能随意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店招一人公司为何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交通肇事后驶离现场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原久泰商厦一楼至三楼春季丝绸面料 丝绸服饰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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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4-29

交通肇事后驶离现场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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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工作和企业营运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很多人认为只要给爱车投保,发生意外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殊不知,保险条款中暗藏玄机,特别是存在免责条款中的情形,理赔并非一定有“理”。那么,是不是只要保险合同有约定,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责呢?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商业险,法院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吗?
    2016年12月10日,张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由南向北左转弯进入城北大道后行驶至事发路段处,在超越同向同车道在前由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有乘员杨某某)过程中,其车右侧中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擦,造成刘某某、杨某某二人倒地后不同程度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当事人张某某未察觉事故发生继续行驶,后于当日下午18时50分许张某某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周市中队电话通知后到队接受调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越前车过程中未与被超越车辆保持必要的横向安全距离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及搭载一名超过十二周岁以上人员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任。杨某某经委托司法鉴定,认定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残疾,伤后150日营养支持,伤后180日予以1人护理,误工时限在伤后15个月为宜。因张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拒绝理赔,杨某某将张某某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以商业保险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明确表示商业险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发生时以及发生后的相关处理行为来看,张某某本人陈述其并未察觉事故发生而继续行驶,这在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载明,并在事发后垫付了伤者杨某某30000元。上述情形可以看出,张某某主观上并不存在逃避处理的心态与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与恶意。保险公司出具的商业免责条款中,将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等情形一律视为责任免除,该条款的规定综合其他几种情形(如饮酒、吸毒、无证驾驶等)的规定,均蕴含当事人主观恶意、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等成分,显然并非指本案中的上述情形,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商业险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合计赔偿原告杨某某23万余元,并返还张某某垫付的3万元。
    法官释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未依法采取措施离开事故现场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并不意味着只要肇事车辆的驾驶员驾车离开现场,保险人必然可以拒赔。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是看驾驶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逃避责任的心态与行为,以及公安机关是否对离开现场的行为做出处罚,即应对驾驶员是否主观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前提予以区分,否则既违反保险制度的初衷,也有失公平,不利于保障相关人员权益。
(邹军 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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