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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5-30

委托中介被“放鸽子” 房东诉至法院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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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违约后,免租期的租金可以不付吗?房东将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租,双方签约后,中介以房内设施用品需要维修为由,联系房东要求其进行维护,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在刚过一个月免租期不久,中介就将房屋退还,被房东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介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103元。

    王女士名下有一处坐落于苏州高新区的学区房,2018年7月27日,她委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租出去,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两年,委托租金为4800元/月,合同还约定了一个月的免租期。

    签订合同当日,王女士与中介公司人员共同来到房屋内,对设施物品清点检查后进行了交接,并填写了一份《房屋交割物品清单》,在该清单中,物品的使用状态并未注明有非正常状态。

    然而就在签约次日,中介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王女士,称房内多处设施物品出现故障,但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完全可以正常使用,签约时也未发现有故障,便就维修事宜与对方交涉。直到2018年8月29日,中介人员通知王女士退房;9月7日,双方办理了交接。

    “本来学区房7、8月份是最好出租的时期,现在这么一搞,房子没租出去,给我造成了损失。”诉至法院的王女士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中介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房屋在委托期间产生的维修责任由原告承担,但原告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也未对设施进行维修,这才据合同约定解除了该委托合同。“而且合同有约定一个月的免代付租金期,第一个月本来就不需要支付租金。”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双方进行房屋及物品交割时,被告作为专业的从事房屋委托出租的中介机构,并未对物品存在损坏提出异议,却在第二天向原告提出部分物品存在损坏,但根据双方的微信往来,原告对被告所称的物品损坏并未予以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即使被告所述损坏属实,”承办法官指出,但被告在微信中也称“或者我们来维修,钱款从您房租里面扣除,你看看您如何选择”,原告的回复是“按照合同约定来”,“不行就打官司”,而双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维修的费用由原告负担或由被告从应当支付给原告的代付房屋租金中扣除,所以从原告的回复中,并未看出原告表示不愿意承担维修费用的意思,相反,被告未进行维修导致其所称客户不愿意租,相应的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在微信中称“我们已经通知财务部停止打款了”,此系其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导致双方对房屋进行了交割,合同予以解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综上,原告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被告委托其出租,被告却在委托期内单方解除合同,虽然原告予以接收房屋,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在将房屋交付被告期间存在租金损失,按实际租期42天计算共计6503.23元;关于原告租金下跌损失的主张,法院酌定该损失为两个月的租金损失9600元,最终判决如上。

(刘志华 艾家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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