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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06

中介员工携款潜逃 损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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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王某夫妇通过苏州某中介公司员工谢某看中一套房产,并在谢某的安排下签订了《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等购房文件。支付购房定金100万元后,王某夫妇却发现再也联系不上谢某,才知道其已携款潜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某夫妇将谢某所在的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并由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夫妇认为,谢某是该中介公司员工,双方签署的购房文件均盖有该公司的印章,签约地点亦在公司,且购房定金虽直接支付给了谢某,但收款收据由该公司出具,故其有理由认为谢某是代表该公司进行的职务行为。

    审理中,该中介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是谢某伪造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谢某平时嗜赌,欠下大额赌债。为偿还债款,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王某夫妇的财务。事发后,公司积极报案,但因其不是直接受害人,公安机关未予立案。该公司表示,其原意一次性补偿王某夫妇75万元,并希望夫妇二人能配合立案,尽力挽回共同损失。

    经吴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先由某中介公司补偿王某夫妇75万元,王某夫妇于2019年2月24日前配合该公司报警立案,若追回款项,王某夫妇先拿足剩余的25万元,其余部分归中介公司所有。 (陶萌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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