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上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兴等十五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被告人徐某兴为首的犯罪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吴中法院判处徐某兴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刘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