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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4

2.5万元购房会员服务费到底该不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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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王先生有意购买苏州某楼盘房屋,开发商置业顾问表示若成为会员则可享受购房优惠及一系列专属服务,王先生同意后在置业顾问的指引下签订了一份以某信息技术公司为甲方的《会员服务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了会员服务费25000元。一个月后,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楼盘房屋一套,总价款7013098元。然而,王先生却认为自己付了25000元会员服务费后从未享受过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任何服务,自己所有购房行为均是在售楼中心亲自办理,并由开发商的置业顾问提供介绍楼盘信息、签署合同等所有的购房服务,该公司只收费不服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会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损失。日前,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某信息技术公司辩称,自己已提供王先生与购房相关的会员服务,其亦享受到了相应的优惠,并提供该楼盘优惠确认表一份,称表中“电商优惠2.5万抵10万元”就是为王先生提供的会员优惠服务。开发商则表示与该信息技术公司为合作关系,其向开发商输入客户资源,开发商给予其会员享有的购房优惠,王先生是该公司会员,故他的购房价比一般购入价低10万元。
    经查明,2016年4月2日,王先生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协议》,约定王先生通过支付25000元作为预存的会员服务费用后成为该公司会员,在公司合作的某楼盘享受该公司所争取的购房优惠以及看房服务、会员活动,每笔会员服务费仅可享受一套房源优惠。而根据楼盘优惠确认表,王先生购买的商品房优惠前原价为7592543元,优惠明细第一项为电商优惠2.5万元抵10万元,后面2-6项为其他优惠,各项优惠后房价为7013098元,与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格是一致的。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的陈述及该楼盘优惠确认表能够证实,王先生在购买商品房时已享受了作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会员的特别优惠即比普通购房者低10万元的优惠,故其以该公司未提供会员服务从而要求该公司退还会员费2.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损失请求,于法无据。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陶萌 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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