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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04

商标字形有猫腻,极易混淆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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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纠纷,判决被告W火锅店对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侵权赔偿。
    经原告方申请,苏州市中新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至“W火锅店”店内进行消费,在消费过程中公证员对该店铺的周边情况、门楣、内部装修、店铺营业资质、菜单、餐具等拍摄了照片共四十一张。据此,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被告W火锅店主要经营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被告W火锅店使用的标识,在门头、收银台处匾额上均标注“小龙坎”汉字。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为,W火锅店的行为对其第18096479号“小龙坎”注册商标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火锅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8096479号“小龙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W火锅店在门头、收银台处匾额上标注的“小龙坎”汉字,标识中的“龙”与涉案注册商标的“龙”字形虽不同,但仅是繁简区别,字义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该餐厅所使用的及标识,标识中的“小龙坎”三个汉字,属于商标的主体部分,字形明显大于右侧中间的“W”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小龙坎”构成近似。
    在被告W火锅店使用的上述标识及匾额与涉案的注册商标在外观上构成近似的情况下,考虑到原告的商标知名度及其在火锅餐饮领域的品牌美誉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极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因此,被告W火锅店在经营场所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遂判决,被告W火锅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张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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