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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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3-20

法院公告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赵双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娟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赵双宝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000元(计息方式10000元×0.02×25个月,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合计15000元;2、要求被告赵双宝按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魏国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长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于长富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魏国忠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2014年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19000元,本息合计39000元;2、要求被告魏国忠给付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唐扎拉根(唐小峰)、陈姑娘: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桂花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马桂花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1500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18年4月1日开始,以月利率0.5%给付原告垫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任占福、黄成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世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甘世国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担保人偿还欠款10000元,利息6600元(计息方式10000元×0.02×33个月,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合计16600元;2、支付2019年10月24日以后利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韩微、李娜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艳忠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艳忠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韩微、李娜娜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40个月的利息16000元,本息合计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常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常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20378元,利息11411元,本息合计31789元;二、被告常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秋瑞种子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孙冬生(孙东生、孙东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永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6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孙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付永贵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利息3510元,本息合计9510元;二、被告孙冬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付永贵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黄树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924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万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郭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嶂(曾用名赵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赵永忠:

关于原告李晓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内蒙古法制报》第10版发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将此案延期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相应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李国利:

本院受理原告郝佳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张永彪:

本院受理宋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内蒙古神岗资源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郭嘉亮与内蒙古神岗资源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内092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杨根和:

本院在执行李建平与杨根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何永飞、郭爱:

本院在执行兴和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永飞、郭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内0924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郭建平:

本院在执行郑国河与郭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郭建平:

本院在执行丁天河与郭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兴和县宏鼎轻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康建英与兴和县宏鼎轻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燕立新:

本院在执行刘祥元与燕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曹盖、罗巧叶: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好农好牧实业有限公司兴和县分公司与曹盖、罗巧叶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郭宇:

本院受理原告陆光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929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宇给付原告陆光辉借款本金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0日

苏红、苏媚小:

本院受理原告安锁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0元及利息936334元(从2011年9月1日始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 1436334元。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以欠款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23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69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苏媚小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化北路20号街坊19号房产(产权证号:109031410091),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

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燕学士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内060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8万元、违约金11998元及以10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单军、苏建宏、赵晓云对上述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98元,由被告王耀军、单军、苏建宏、赵晓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

单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江控股有限公司、燕学士诉王耀军、单军、赵晓云、苏建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内0602民初7145号、(2018)内0602民初7146号、(2018)内0602民初7149号、(2018)内0602民初7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四个案件并入本院(2018)内0602民初7147号案件审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3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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