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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7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2-07

合肥:个人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屋按住宅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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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在出台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后,合肥市相关配套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也已出炉.记者日前从合肥市国土局获悉,未来合肥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除法定相应的补偿外,还可按一定价格申请增购1 5 ~3 0 平方米的面积.

据合肥市政府文件,《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于本月开始实施,有效期2 年.《办法》适用于该市瑶海、庐阳、蜀山、包河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作为界定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

据了解,合肥市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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