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
通知指出,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