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8年常州市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8年5月25日前。
二、年审范围
常州市区所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及外埠驻常单位均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按本单位注册级别,分别到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外埠驻常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年审,区属以下单位到单位驻所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年审。
三、年审流程
(一)方式一:用人单位网上自行申报年审。申报单位通过IE浏览器搜索“http://180.97.2.45/Epoint_JSCLOUT”,自行注册用户后,根据有关要求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情况,上传年审附件资料(与窗口年审提供资料相同),待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所属地税部门申报。
(二)方式二:用人单位申报单位通过IE浏览器搜索“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czcl.org.cn,在网站公告栏中下载“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并按要求填写后,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的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窗口进行年审。
1已填写好的2017年度《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纸质报表一式二份(盖好单位公章)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第二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一份
32017年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2017年残疾职工的社会基本保险缴纳凭证1-12月复印件一份
(5)残疾职工的工资凭证(1-12月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6)安置残疾人申报承诺书
凡在规定年审期限内未到残联劳服机构参加年审的单位,一律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四、征收时间
2018年6月1日-6月30日
五、征收对象
常州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均属于保障金征收对象;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精神,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征收标准
1.按苏财综【2017】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38%)。
2.为了鼓励大、中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发展,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省残联《关于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15﹞67号)中关于对“大、中型企业征收保障金可实行征收比例限高”的要求,对我市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实行分档征缴,分档征收标准: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10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6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1001-2000人部分,按征缴标准40%征收;单位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部分,按征缴标准20%征收。
3.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征缴方法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各级残联劳服机构年审上年度安置从业残疾人数后,单位及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2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时在地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地税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八、减免和缓缴
1减免: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规定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2缓缴: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九、对欠缴单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据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十、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
从2018年起,我市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文件精神,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年审期内自愿申报。
十一、其他
⑴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⑵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⑷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援助等,为更好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请用人单位依法及时申报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⑹大力实施用人单位岗位信息采集。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信息,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
溧阳年审和征收时间可按此公告比照执行,具体见当地公告。
十二、安置残疾人年审地址及咨询电话
常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常州市天宁区光华路2号)电话:89961937 88165613
金坛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金坛区金山路168号,金坛区市民中心C栋一楼)联系电话:82886455、82887511、82807060
武进区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湖塘淹城中路长江路高架南首)电话:69695028 69695011
雪堰镇残联:86163851
前黄镇残联:86517591
洛阳镇残联:88521380
遥观镇残联:88710727
礼嘉镇残联:86239081
南夏墅残联:86480810
湖塘镇残联:86581107
牛塘镇残联:69870876
嘉泽镇残联:83806522
横林镇残联:88494591
横山桥残联:88618035
湟里镇残联:83340980
西湖街道:86361023
高新北区残联:86566229
戚墅堰街道:88772844
丁堰街道:86025071
潞城街道:88405334
新北区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新北区高新科技园15号楼常州国际商务中心一楼)电话:85557306 85557316
河海街道残联:85115317
三井街道残联:89605631
龙虎塘街道残联:85480075
新桥镇残联:85918052
薛家镇残联:85953285
罗溪镇残联:83405006
西夏墅镇残联:83438123
孟河镇残联:81281509
奔牛镇残联:83127509
春江镇残联:85868059
天宁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竹林北路256号,天宁区科技促进中心15楼1538室)电话:69661329郑陆镇残联:88739865
钟楼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西直街88号)
电话:86606536 86677536
邹区镇残联:83830552
十三、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常州市财政局85681833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12366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89961937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