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调整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7、8、9四个月。
通知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谁可以享受高温补贴?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而且,用人单位要保障员工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高温补贴怎么发?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员工在6、7、8、9四个月当中,如果遇到整月请假则可以不用发放高温补贴,如果只请几天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等各种假期,员工请假数天可以按时间拆算,整月以21.75天计算工作日,公式为高温补贴=300/21.75*出勤天数。
不依法支付高温补贴的怎么办?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时效,一般时效为1年即12个月。用人单位如果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如在办公场所和车间安装了空调的,每天现场温度在33℃以下的,则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高温补贴。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