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女职工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提出怀孕女职工可以休“保胎假”,明确了防止职场性骚扰具体措施等。
区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主要在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据了解,《规定》细化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作出细化规定,增强了劳动保护措施的可操作性。
经期保护方面,规定从事经期禁忌劳动的女职工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安排休息。
孕期保护方面,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增加“保胎假”的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待遇。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产期保护方面,延长了终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与正常生育同等的98天产假。
哺乳期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基础上,此次还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具体。”区总工会有关人员说,《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