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6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后,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修订的个税法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此前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税率,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而日前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首次对外公布了7档税率级差。
此外,修正案草案明确,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则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银行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社部、住建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草案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
资料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