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2017年8月1日施行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2018年8月1日以后,经营农药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区农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醒广大农药经营单位,如果8月1日前还未申领或未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务必停止农药经营活动,直到依法申领到《农药经营许可证》;已经取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务必严格依法经营,始终保持许可条件规定的经营状态。
杨晓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