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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4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17

区民政局提高多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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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我区城乡低保、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助、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抚恤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等多项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为进一步保障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今年我区继续大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区民政局将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做好受理、审核工作,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截止到今年8月底,全区低保对象有4366人,共发放低保金2209.8万元。据悉,提标资金已统一于本月中旬实行补发,全面落实到位。

此外,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区有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共计追加经费85485元。预计10月31日前将完成该项优抚标准调整和8-12月补差资金的发放工作。从2018年8月1日起,对于享受抚恤补助的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增发50元,其定期抚恤补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共计追加经费16000元。预计10月31日前将完成该项优抚标准调整和8-12月补差资金的发放工作。

同时,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区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三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提高。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3497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797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2098元。全年追加经费76740元,预计10月31日前将完成该项优抚资金补发工作。

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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