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埠镇加强作风建设 推动加快发展着力推进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我区学习江宁众创空间运营模式获上海市第十届国际木兰拳邀请赛金奖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公告省培训收费新规11月1日正式施行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1861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6

省培训收费新规11月1日正式施行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本报讯 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明确,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培训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培训成本、办学标准、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国家机关、经国家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的法定培训,不适用本规范。

《规范》要求,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培训宣传和实施收费时,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内容。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合同。同时,培训收费标准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培训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前进行公示。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规范》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的培训,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规范》还对培训机构的退费情形以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伟 臧风华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金坛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61号   邮编:2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