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金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金坛盘固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5名新入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金坛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对常州市金坛盘固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
金坛区安监局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