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镇:聚焦聚力高质量 打造品质之镇示范华胜社区党员群众“学习强国”劲头足区供销系统举行党员干部冬训班增强困难群众“造血”能力购车定金“陷阱”多 消费者维权要找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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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56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3-15

购车定金“陷阱”多 消费者维权要找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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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在购车时,有很多时候都是做不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车,无论是4S店还是车主,都害怕对方反悔,所以就会让车主缴纳一定的钱,也算是对于车的一个预定。随着购车人群的增多,这种预付模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增多。

文先生经熟人介绍于2018年10月23日,在经纬宏博汽车销售(常州)有限公司定购了一辆宝马,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一万元定金,约定一周后提车。当文先生按照约定去提车时,工作人员表示因该车为紧俏车型,需要再等一段时间。文先生屡次提车不成,4个月后待合约期满要求该公司退还定金,却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多次拨打合同上留下的联系电话也无人接听。

付了定金没提到车,消费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吴承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亮表示,消费者手上有明确购车合同的,合同上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当事人可依据合同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或者通过该合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是没有合同的情况,消费者留有转账等交易记录凭证的,同样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遇到联系不上经营者的情况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王律师表示,购车合同中往往会有“定金”和“订金”两种模式。定金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合同法》中规定这一类的“定金”要适应定金罚则,消费者在交纳定金后,经营者没有能够如合同所约,给付消费者相应的对价物品,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可以理解为合同的预付款,付完预付款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只需如数返还订金即可。因此,消费者在购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分。确定购买时,最好以定金方式进行购买,这样对经营者也有一个法律约束。

王律师提醒消费者,购买汽车时一定要选择去正规4S店购买,并与之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在合同上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方便后期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进行维权。在维权时要选准维权渠道,找准最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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