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据悉,目前我区45所幼儿园、34所小学、21所初中、5所高中和职业学校均已实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根据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学校食堂,规定中明确表示,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规定要求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