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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9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2

房屋买卖“过河拆桥”法院判决买房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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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8日,金坛的吴女士来到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称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根据她的要求,中介公司先后两次带她看了两套房子并签署了看房确认书。看完房后,吴女士表示要回家商量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没想到,中介后来发现其中一套房子卖出去了,竟然是吴女士私下找别的中介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1380000元的价格购得该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认为吴女士为了不付中介费“跳单”,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看房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她承担中介费、违约金各13800元,共计27600元。

经法院调查,双方签订的买卖看房确认书中约定,中介公司提供可购买的房屋,洽谈和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房屋交易政策、税费等咨询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吴女士支付服务费用。协议签订六个月内,吴女士如自行与本协议载明的房屋出售人达成交易的,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去年4月29日,吴女士在另一家中介公司介绍下,与该房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看房确认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确认书载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中介公司已经按约定提供房源并带领吴女士实际查看,她却违反约定另行与房主达成买卖协议,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成交价1%的违约金,即13800元。不过,由于中介公司并未促成房屋交易,因此要求承担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吴女士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13800元。

邵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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