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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3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1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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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充分体现食药领域“四个最严”要求。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基础上,可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同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

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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