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6年度至2018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明老年人关爱之家
2.金坛市旅游业发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