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对此前下发的部分通知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