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行业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屡见不鲜,也出现了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高额充值进行“打赏”造成的纠纷,且这些“打赏”巨款的索要成为难题。
那么未成年人打赏有效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江苏金坛吴承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佳亮告诉记者,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虽然《意见》明确,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监护人在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时,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王佳亮表示,八周岁以上到十八岁,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打赏、充值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属于效力待定的,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进行追认的,如果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这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打赏支出,事后也是可以提撤销的。”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王旭晨 陈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