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将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九月起 一批重磅新规将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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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31

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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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江苏劳资纠纷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回应涉疫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树立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的意识。

意见提出,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在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法定程序,可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降低薪酬待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劳动者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意见规定,劳动者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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