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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8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07

“非法捕捞获刑”是一堂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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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一男子因在长荡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而于日前获刑。去年8月,曹某在长荡湖禁渔期内使用地笼,被金坛和溧阳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当场查获,除缴纳2000元生态修复费外,还被判处拘役1个月。

禁渔期内无论是使用地笼等工具捕鱼,还是使用电捕等工具电鱼,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我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获刑”给广大市民上了一堂法律课,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触碰法律底线。我区要以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和保护,引导广大市民自觉加入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强化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实行有奖举报,维护生态平衡。

蒋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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