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片长制”工作方案》我区修订《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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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9-14

我区修订《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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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本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结合本区实际,近日,我区修订《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金坛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质量奖是金坛区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本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组织不超过5家。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申报条件

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总额2亿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上年度销售总额不得低于1亿元;

(二)符合国家、省、市和本区产业、质量、环保、安全、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2年以上;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同行业领先;从事社会公益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信誉,无由于组织自身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取得的其它条件。

评审程序

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知下发。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向社会发布通知,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组织推荐。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质量奖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申报资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名单;

(四)资料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形成资料审核报告,确定通过资料审核的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申报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六)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审核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审议;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经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八)公告发布。获奖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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