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沪苏浙两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制定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实施意见》正式公布实施。
《意见》聚焦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企业登记标准、办理流程、办理模式等三方面,推出9大举措,旨在通过不断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成本,促进市场经济要素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自由流动,释放“一体化”红利。
《意见》首次允许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字样,凸显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的品牌效应。同时,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在住所中使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字样。通过企业上述两个重要登记事项的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身份认同感。
在统一企业办理流程方面,按照打造从企业新设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企业登记办理流程的要求,从开办流程、注销流程、规范事权三个方面入手,统一企业办理流程。值得关注的是,在开办流程上,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新设,实现“一表申报、一窗领取”,两天办结包括企业设立、公章刻制、涉税事项、就业参保四个环节在内的全部相关业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