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我区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展开。登记范围为我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已整村搬迁或已列入重点征拆、拆旧复垦等项目或已列入拆除范围的,不纳入登记发证范围。
登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共同确定的登记人申请登记,户内成员可作为共有人,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并在不动产权证书中予以备注。因分散登记或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一致的,经协商一致由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确认房地一体登记的权利主体。房地一体登记后权利人名称或户内成员变动的,由村民小组、村居委会重新确认房地一体登记的权利主体。
在权利主体认定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确认,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宅基地使用权注销);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国家征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1999年1月1日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面积认定上,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但总面积不超标准的可视为一宅处理。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已办理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原登记面积予以认可。此外,就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面积认定标准等作出规定;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如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登记。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工程。该中心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不断完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并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推开,高质量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目标任务。
丁玲 蒋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