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拟出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营者要为预付卡提供担保,15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要求退款。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近日,江苏拟出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经营者要为预付卡提供担保,15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要求退款。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对于预付式消费,《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对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同时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