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①总则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②移交接收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其发放全国统一的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③退役安置
★对退役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安置。
★对退役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
★对退役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安置。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④教育培训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
★军人退役前,部队可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继续教育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
★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时,可按规定享受资助。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或正在就读的,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且可按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优惠。
★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政府应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证书并推荐就业。
⑤就业创业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社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或者聘用人员时,可适当放宽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
★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国企人员的,退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
★各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军队文职人员、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优先选用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应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⑥抚恤优待
★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
★对参战退役军人,提高优待标准。
★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对参战及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
★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优先接收老年和残疾退役军人。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⑦褒扬激励
★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举行迎接仪式。
★地方人民政府应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走访慰问。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可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本地部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入地方志。
★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弘扬英烈精神。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⑧服务管理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应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将被约谈。
⑨法律责任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
⑩附则
★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
220字
概括全内容
第一章总则
军人保家国,退役有保障。八十又五条,立法靠中央。财政担经费,信息要共享。
第二章移交接收
报到繁变简,及时能转档。户口与社保,办理循规章。
第三章退役安置
安置方式多,伤残受供养。配偶随迁调,子女好学上。
第四章教育培训
培训增技能,教育提素养。学费能减免,政府给护航。
第五章就业创业
就业条件宽,优先来选岗。现役算工龄,政策依法享。
第六章抚恤优待
参战提标准,各地都一样。衣食与住行,优待范围广。
第七章褒扬激励
待遇随军功,仪式迎还乡。家有光荣牌,活动着军装。收录地方志,国防教育忙。国家建公墓,精神永弘扬。
第八章服务管理
建立服务站,教育重思想。媒体宣法规,沟通渠道畅。工作要考核,监督促保障。
第九章法律责任
部门不尽责,要将处分扛。退役仍守法,方把权益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