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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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1-20

民法典,人民美好生活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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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经济活动都能从里面找到答案,本文围绕高利贷、继承权、见义勇为等热点话题,进一步对民法典进行解读,深度阐明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定位。

融媒体记者 邵桢 臧风华

高利贷被明确禁止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乱象频出,其中的暴力催收等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在民法典中,高利贷已被明确禁止。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朱彬表示,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方面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拥有自己的财产,比如长辈给的压岁钱、比赛奖金等,但是父母有权管理和支配未成年人的财产;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可以用零花钱买零食、玩具等,但是对于直播打赏、网游充值等,在法律上未成年人是没有决定权的,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况下,家长可以请求返还上述款项。

在民法典中,高利贷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系首次被确认,也为司法机关办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给高利贷划出“红线”,一方面回应了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为监管部门对高利贷进行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给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行为敲响了警钟。

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近年来,一些热心助人、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越来越多人对见义勇为的质疑,“扶不扶”“救不救”“管不管”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为鼓励人们见义勇为,民法典设立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2020年6月27日下午5时许,正在自己店铺忙碌的张伟平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他抬头一看是自家店铺对面的酸菜鱼店发生了爆炸,因爆炸引起的火苗和热浪将店主及其女儿推到了门外,店面的卷帘门也被炸塌了,市民袁荣才也听到了爆炸声,两人见情况危急,不约而同奋不顾身地冲进店内。袁荣才和张伟平在关键时刻不惧危险、挺身而出及时救助,店主父女二人没有生命危险,且有效制止了二次事故的发生。袁荣才与张伟平被授予“常州市金坛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因此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属于免责事由,而非减责事由,至于受助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均不追究。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寒露表示,第一是救助情形具有紧急性,需要救助的对象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的话,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第二是救助行为具有自愿性,救助人是主动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是否接受他人建议对于案件判断没有影响。第三是这种救助行为如果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可以免责,但是如果造成他人损害,还要根据是否符合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给见义勇为者吃了定心丸,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金坛首例!侄子代位继承公证

民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前不久,金坛首例代位继承在公证处领到了公证书,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我区代位继承的第一例。

民法典中的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区人民法院法官储亚君表示,原先继承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对财产的私有化保护有欠缺,国家为保护亲情的维护、为被继承人老有所养进行考虑,就让被继承人的侄儿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来继承他(她)的遗产,有利于维护亲情关系,有利于财产私有化保护。

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之外,民法典新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储亚君表示,打印遗嘱有明确规定,要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打印遗嘱的每页上都要签名,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遗嘱的合法性。

储亚君表示,这两种遗嘱形式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设立遗嘱的效率,还可以避免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大量文字,或者因书写字迹潦草、语句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特别是录像的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也能更加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业主权利意识增强

随着越来越多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业主”的概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们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物业纠纷也越来越多。比较常见的有断水断电催缴费用、一人欠费全楼连坐等等。物业是否有权停水断电催缴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区人民法院法官黄贤表示,采取停水停电这种方式催缴物业费,实质上损害了业主的房屋居住权。

黄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遇到纠纷先看合同,市民与物业一般存在三种合同。第一种合同是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这份物业服务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也要遵守这份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物业服务和交纳物业费。第二种是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它一般情况下都遵守了法律规定,根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签署后在小区里进行张榜公布。第三种是最为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就是业主在入住小区的时候或者在入住小区的过程中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一对一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份物业合同对权利义务列举的非常清晰。

随着房屋居住使用理念的转变,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租房逐渐成为现代人普遍首选的生活方式,房屋租赁质量对承租人的切身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民法典在借鉴了现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则,明确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为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承租人的居住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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