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近日,我区出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区安委会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家、省、常州市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已由镇(街道、园区)安委会或区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镇(街道、园区)安委会或区行业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区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其他需要区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区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重大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镇(街道、园区)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当提交重大隐患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经本单位挂牌督办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还应包含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区安委会及行业监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的,应下达挂牌督办文件。
挂牌督办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的名称、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具体内容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挂牌督办实行限期整治,具体由挂牌单位视情况在挂牌督办文件中明确。在整治期限内完成隐患治理整改,符合安全条件的,可以解除挂牌督办,在规定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挂牌单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镇(街道、园区)对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完成治理,且涉及公共安全、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可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监督治理和审查验收治理责任单位应落实重大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实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督办单位应加强重大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治理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治理责任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治理。治理完成后,组织本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
督办单位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对事故隐患销号。审查验收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