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内容:
1、样板房要求“所见即所得”;即制作的样板房要真实反应户型结构尺寸、装饰装修标、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且装修标准、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品牌、型号及参数指标等需写入合同,不得使用“同档次品牌”等模糊表述。
2、需在可售楼栋制作交付标准样板间;
暂不具备条件在可售楼幢中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售楼现场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待条件具备后应当按照相同装饰装修标准及时移位至可售楼幢中。
3、无样板房不允许开盘;
未按照规定制作实景交付样板房的,不允许开盘;样板房不符合标准及有其他违规的也不允许开盘。
4、样板房需进行实景影像公证;
交付标准样板间应当由相关单位验收后方可开放展示,同时做好交付标准样板房实景影像公证。
5、不得随意更改装修标准;
擅自调换、变更主要材料、部品、设备的品牌、型号或参数指标、材质等装饰装修标准的将暂停网签。未在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或与交付标准样板房不一致的,同样将暂停网签。
6、交付备案后样板房需保留3个月;
即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3个月后方可拆除或交付买受人。
7、本新政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