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信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的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证监会等11个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合理安排确定后续“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对于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
通知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等处置原则,充分尊重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要制订债务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
其中,处置范围包括:“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
处置方式包括3种,一是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二是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三是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
通知要求,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同时,要求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6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组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推动进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在6个月最多再延长3个月内形成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对于处置困难企业的后续处置,通知要求,对列入处置名单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相关规定,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实行严格限制,企业应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
在完善政策与制度环境方面,通知提出,一是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
二是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
三是落实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
四是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交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五是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以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