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信息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分别从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支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等四方面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做出制度上的完善。在完善股权激励管理体制方面,《通知》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体现职能转变要求,加大对中央企业授权放权。具体来看,《通知》提出,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同时,《通知》结合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有关要求,从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方面建立更加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合理调整权益授予时的业绩考核要求,规范权益行权时的业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