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设立全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奖励对象为全市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奖励标准按照奖励对象不同制定。对向实体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民营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增长较快且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60%的银行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帮助市内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纾解市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证券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单户证券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包括个人业务),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的给予奖励。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奖励方式包括资金奖励和通报表扬。
(信息来源:葫芦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