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法学讲师王银行
网络时代已经全面来临,社会生活与网络空间交织共生、难以隔绝。因此虚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虚拟空间里展开的另一社会生活场域是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阵地,需要探索行之有效的建设路径。
一、线上线下合力推进
第一,要着力打造线上法治环境,规范和净化网络空间。严格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网络社会空间,传播正能量、抵制歪风邪气是践行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如在注册和使用账号、浏览网页等行为时,通过明确的提示和要求,将网络行为的规范落实到每一个节点,形成网络世界里的路标和红绿灯,使得每一个进入线上的主体,都认识到自己言行的方向、边界、行止和后果。
第二,要关注因线上行为产生的线下问题,并在治理过程中通过正向反馈形成行之有效的对策。网络空间的行为,对线下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线上的双向信息交流、单向发帖留言甚至仅仅是无意识的点击,都可能会形成网络侵权、网络诈骗、大数据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网络环境原生问题和衍生问题。应对上述问题,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政策措施,另一方面要通过网络等途径加强调研和反馈工作,切实体察民情民意,将群众的要求变为法治社会的工作目标和网络法治的衡量尺度。
第三,要线上线下相结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线上线下两个方面的法律行为不是平行线,二者在因果关系、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交点上存在共通之处,也必然需要在法治化建设中通盘考虑、统一推进。比如,很多网络空间的不法行为,都可能存在着现实生活中的产生根源,必须通过在现实生活中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和执法力度等消除其根源。同样,现实生活中的法治问题,其根源也可能来自网络空间,依法从严做好网络空间管理和净化,才可能杜绝相应的线下不法行为。
二、平台用户各负其责
我国对于网络平台规制,多采用新设法律、法规,且侧重于把网络平台的责任限定在较低的范围之内,体现了对这一新生事物的保护和宽容。但是,这一保护和宽容也应随着实践结果的反馈相应做出调整,比如对于食品、药品等商品或服务,网络平台负有实质审查义务,并在未尽到相应义务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络平台用户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也应独立承担责任,而且法律对其规制的路径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平台用户,多沿袭已有法律制度进行规制,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或司法实践创新,来实现该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比如对于网络诈骗,即是比照刑法中有关诈骗罪的条款结合网络犯罪的特点,做出司法解释或适用指导意见,如此既避免了立法的重复也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平台责任与用户责任有效区分和不同规制路径,是法律逻辑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实践的根本要求,法治河南建设需遵循此一路径,科学推进,有效落实。
三、安全自由并行不悖
网络空间安全越发成为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尤其,在当前全球安全局势多变以及侵害人格权、诈骗、泄密、窃密等事件频发的情况下,在网络治理层面更需依托法治力量打造安全盾牌。第一,应强化网信企业责任,以法律责任倒逼其运用其技术手段和信息枢纽的优势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第二,要严厉打击互联网多发的造谣诽谤、网络诈骗、泄密窃密等违法犯罪活动,这既是净化互联网环境的要求,也是维护法治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由之路。第三,还要在互联网环境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在互联网领域共同打造捍卫国家主权利益的铜墙铁壁。
在法律视域下,安全和自由一直是作为矛盾统一体存在的。网络安全固然重要,但基于便捷沟通、全球互联而产生的网络空间,自由从一开始都是其根本价值目标。在法治逻辑下,自由和安全是一体两面的有机统一,法治作为一个枢纽将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并通过具体制度的安排寻求二者的最佳平衡点。因此,网络空间的自由和安全,完全可以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实现协调统一、并行不悖。
(本文系2022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法治河南建设的实践探索及推进策略研究》阶段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22JC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