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涵盖工作生活中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这时候就需要根据法律原则来裁定案件。由以下案例可以看出这一关系:
泸州市民张某(原告)和被告蒋某之夫黄某属非法同居关系,自1996年年底起公开同居。2001年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临终前立下遗嘱,将部分“遗产”赠给张某,并经过公证。黄某去世后,张某持遗嘱向蒋某请求给付未果,即诉请法院判其执行遗嘱。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否定了公证的效力,并以有违公序良俗为由认定遗赠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请。
在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中,社会公众显然对“包二奶”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如果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判决,结果势必难以服众,与立法目的也相违背。因此,法律原则会在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不公正判决的情况下适用,而且能够直接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意义
法律原则可以对规则的漏洞进行填补。法律已经制定便已落后,法律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经济的发展往往快于法律的制定,所以这会导致很多新问题、新矛盾不能被现有的法律规则所涵盖。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若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适用,他们就会去寻求法律原则,运用法律原则对个案进行裁判。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限制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徐国栋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法的效力,是贯穿于民法全过程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们在民事领域实施政策的集中体现。法律原则想要真正入案,充当裁判规范和依据,还需要满足其他的外部特定环境条件。首先,法律原则的适用要与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判断相一致,这是由法律原则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其次,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素质。当然,这里的知识不仅仅是指科学文化知识,更多的是指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及文化积淀。
法律原则的司法应用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模糊性、不合目的性等局限性质,这就需要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基本原则登场了:如果规则不清晰,用原则进行法律解释;如果规则根本不存在,用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如果规则在个别案件中产生极端不正义的结果,用原则来修正。文章开篇提到的泸州遗赠案,原告与遗赠人为婚外情关系,且生有一女,遗赠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原告,一、二审均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原告遗嘱无效,这正是法律原则在个案中的具体应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有在法律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考虑适用法律原则。如果法律规则的适用违背法律原则的内在精神,使案件的审判结果违背个案正义时,则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但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是比较抽象的,在法律条文中概括性较强,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具体的三要件可以直接援引适用。因此,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解释和价值判断才能适用。
我们从以上的论证中可以知道:法律原则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对法官审理案件有极大的帮助,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有极大的帮助,但是也容易产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所以,为了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适用体系。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并且法律规则的适用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则严禁应用法律原则。其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以道德原则代替法律原则来适用。最后,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原则的应有之意去适用,而不得随意解释。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