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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0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5

内黄县

规范诫勉谈话用好“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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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制定,对我们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告诫我们谈话要把握好分寸和火候,既不能走过场,又不能紧过头;既要讲究严肃性,又要体现党组织的关爱。”5月29日,内黄县纪委监委干部王东东说道。

为提高诫勉的针对性、有效性、实践性,日前,内黄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内黄县纪委监委机关诫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

该《办法》对诫勉的主要依据、人员对象、适用范围、具体程序及申诉权等进行了规范,规定诫勉决定的作出,由承办部门根据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情况提出;构成违纪违法但免予党纪政务处分而予以诫勉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仅予以诫勉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报同级党委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及下级党组织、单位管辖的党员或公职人员,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涉及下级党组织、单位管辖的党员或公职人员,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单位提出建议,并督促执行。要求必须制作《诫勉决定书》或《诫勉问责决定书》,案件承办部室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情节、从轻或减轻情形及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后提出诫勉意见,通过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现惩治错误不手软和治病救人的目的。

此外,该县纪委监委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对诫勉谈话对象思想动态和整改情况跟踪回访,及时了解诫勉谈话对象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督促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关心关爱。

(本报记者秦名芳通讯员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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